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鬼酒”)7月5日发布公告显示,近日,收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已履行判决,支付赔偿款(含利息)71941175.15元,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近日已收到湘西中院转来的赔偿款,本案已终结。
公告显示,酒鬼酒于2014年1月披露的,有关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被犯罪嫌疑人分批转走1亿元的相关追偿诉讼已完结,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累计追回涉案资金4066.33 万元,经诉讼程序收到赔偿款7194.12 万元,共收回资金1.126 亿元。
据了解,2013年11月,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分行华丰路支行开立了户名为“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的活期结算账户,其后共计存入10000万元存款。
2013年12月,酒鬼酒发现,一名嫌疑人在酒鬼酒供销公司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先后转取了酒鬼酒供销公司的3500万元存款、3500万元存款、3000万元存款。酒鬼酒发现10000万元存款涉嫌被盗取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5年11月23日,酒鬼酒供销公司以侵权责任纠纷将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及寿满江、陈沛铭、罗光、唐红星、郭贤斌起诉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8月,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一审判决,判决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华丰路支行支付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5933.7万元及与寿满江、陈沛铭、唐红星、罗光、郭贤斌等涉案人员连带承担利息损失。但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华丰路支行对该判决结果不服,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6月5日,酒鬼酒供销公司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民终8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包括,变更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州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寿满江、陈沛铭、唐红星、罗光、郭贤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5933.666624万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