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相关部门也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作为工作重点,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监管政策和措施,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面临全球疫情不确定性、经济下行压力对金融影响的形势下,2020年中共中央又提出,要抓好各种存量风险化解和增量风险防范。
审计监督的独特作用
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的监管,除“一委一行两会”之外,审计也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范金融风险的一个重要辅助手段。审计可以通过发现线索、揭示体制机制问题、移交相关部门处罚,从而推进金融制度的完善,将风险防范落到实处。
相较于其他监督手段,审计具有“独立、专业、全面涉及经济社会各方面”的优势,能及早发现存在金融风险的环节、领域,提前发出警报,起到预警监督作用。具体来说,一是审计地位的独立性。《审计法》赋予审计监督特有的独立性,其公共受托责任决定了它对金融业的监督,审计机关和金融机构没有行政关系,也没有利益关系,独立存在于金融系统外部,是超脱于管理活动之外的独立监督,能有效发现问题,推进整改,防范金融风险。二是审计监督的全面性。《审计法》规定审计可以对金融系统进行全行业、全业务范畴的专门监督,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中也提出审计全覆盖。即审计可以通过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业务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审计监督。除了进行微观层面的审计监督外,审计还可涉及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责履行情况、金融监管机制的有效性、重大经济政策落实等宏观层面。因此,对金融业从政策制定层、监管层、操作层、关联层等进行全面性审计监督也是其他监督手段所不能比拟的。三是审计监督的延伸性。审计可以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充分发挥国家审计的整体信息优势,对与金融密切相关的其他部门、企业进行延伸调查与审计,审查其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调查和掌握可能引起金融风险的内外部因素,有利于发现问题线索,提出整改建议,有助于进一步推动防控金融风险工作。
审计监督的三大焦点
针对金融风险的审计监督,在审计内容上可围绕三大块进行。一是通过资产负债表审计,揭示金融机构管理运营中的风险点,强化内部控制,健全金融机构治理,增强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在全球疫情防控形势尚不明朗,经济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况下,金融风险点呈现出复合性、交叉性、隐蔽性、传染性等特点。这要求审计加大对经济层面、机构层面、业务层面的风险关注,更好地预警、揭示进而防范风险。在风险导向审计理论指导下,审计可以从金融机构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业务的合规性层面出发,精准识别出可能蕴藏的风险点,及早揭露风险。可重点关注金融机构会计报告、账表是否真实;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合理;金融机构股权结构是否优化等。
二是加强金融机构政策执行目标管理,促使其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审计要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六稳”“六保”工作,进一步加大对金融监管部门政策制定和金融机构落实政策措施的跟踪力度,推动中央政策措施和重大决策部署落地生根,服务实体经济。重点关注金融机构是否贯彻国家宏观政策落实情况,资金投向结构是否优化,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如金融精准扶贫政策、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三农”支农贷款、金融是否服务实体经济审计等。执行中,可将政策跟踪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及专项审计结合起来,通过审计使金融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三是揭露金融领域各类乱象和违规违法行为,有效打击金融犯罪,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审计一直以来将揭露和查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和大要案线索作为重要抓手,有效打击了金融领域违法犯罪活动。如国家开发银行的王益案件,由此牵出债券领域的重大黑幕。新形势下,金融犯罪手段隐蔽复杂,不仅在各金融业务中交叉纵横,还在金融、实体企业与互联网间进行境内境外传递,具有较强的迷惑性和伪装性,增加审计难度。这要求审计人员不断加强学习,熟悉金融创新业务及其利益输送新渠道,找到审计突破口,取得有效证据,及早识别、预警风险。可重点关注信贷资金流向、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跨境资本流动等容易出现乱象、违规的领域。审计中,主要围绕《刑法》中175条的骗取贷款罪、186条违法发放贷款罪、193条贷款诈骗罪、194条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195条信用证诈骗罪、盗窃罪等,构成要件,从骗贷手段、资金流向及实质性损失等方面,进行有效审计取证。对已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可利用审计智能化技术手段,精准打击,同时加大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力度,坚决遏制同一类问题继续蔓延,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