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产业> 正文

预防惩防并举、落实严管厚爱 深圳积极探索企业合规制度

时间: 2021-09-07 15:25:24 来源: 中国商报

企业合规改革是以公权力介入企业内部的经济活动,让其遵纪守法换取企业在经营行为引起危害结果时可以从宽处理的优遇,从而达到事前预防企业犯罪的效果。当在企业活动中出现违法犯罪时,将守法企业和违法员工的行为切割,从而达到保全企业、惩罚个人的目的。专家认为,企业合规试点是一项新的改革,它对我国刑法、刑诉法适用以及对我国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发挥都是一个全新的探索。

7月29日,广东省深圳市检察院召开企业合规建设推进会暨主题研讨会。同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企业合规办公室”挂牌成立。目前,深圳市检察院及全市11家基层院全部被纳入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范围,并出台了《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企业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及《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及第三方监控人管理暂行规定》。

合规的前世今生

今年3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最高检工作报告提出,对企业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建议,同时探索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促进“严管”制度化,不让“厚爱”被滥用。报告同时提出,积极、稳妥试点,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做好依法不捕、不诉、不判实刑的后续工作。今年6月3日,最高检举办“依法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将严管厚爱落到实处”新闻发布会。

“我国的公司合规实践有三个出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峰介绍说,第一个是证监会2004年在证券公司设立了合规总监,列为高管人员,同时向公司和证监会负责,之后国资委借鉴设立了总法律顾问,银行业等也确立了这一职位;第二个是外资企业和中国赴美企业都需要遵守相应的规则;第三个是商务部发布的汽车业合规指南,一些地方也颁布了合规指南,等等。

“企业合规是近年来刑事法学界的一个热门话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黎宏说,20多年前,他在日本学习时,导师建议他以企业犯罪为题撰写博士学位论文,认为企业犯罪和其员工的犯罪能够分开。其中,所谓企业守法规则就是现在通称的“企业合规”。“如今,‘企业有妥当的合规计划就可以减免企业自身的刑事责任’的观念为国人所了解并且在学界流行,这让我非常欣慰。”黎宏说。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张远煌表示,企业合规的概念早已有之,刑事合规却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刑事合规制度,实质上是通过将企业经营是否合规及其合规的努力程度,作为认定涉案企业刑事责任的有无及轻重的核心要素,使企业自我预防的成效与企业自身的命运及处境直接关联,促使企业成为内部犯罪的合格预防者。我国检察机关正在深圳着力推进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

目前,不同部门司法视野中的“合规”尚有不同含义。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法官喻海松说:“刑事实体法主张的合规主要是指事前合规,即企业通过合规防范刑事风险,特别是对员工实施的犯罪以合规为由主张抗辩;与之不同,刑事程序法主张的合规主要是事后合规,即通过刑事激励措施督促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

向刑事合规演进

“企业合规试点是一项新的改革,它对我国刑法、刑诉法适用以及对我国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发挥都是一个全新的探索,我觉得深圳检察机关的探索具有典型意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表示,刑事合规在优化企业犯罪法律控制模式中发挥着核心作用。一家企业涉嫌犯罪后,如果事先建立并实施了有效的合规计划,就能以其作为无罪抗辩事由,争取不被定罪或者宽大处理的结果;或者虽然构罪,但在承诺建立并执行有效的合规计划的情况下,企业可以与检察官达成附条件的暂缓起诉协议,从而谋求最终的不起诉结果。这会大大激发企业建立合规计划,有利于减少企业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

“企业合规改革是以公权力介入企业内部的经济活动,让其遵纪守法,换取企业在经营行为引起了危害结果时,可以从宽处理的优遇,从而达到事前预防企业犯罪的效果。”黎宏说。在企业活动中出现违法犯罪时,将守法企业和违法员工的行为切割,从而达到保全企业、惩罚个人的目的。

张远煌表示,企业合规向刑事合规演进,是国家治理法人犯罪观念与实践的质的飞跃,是国家与企业犯罪现象作斗争从“重惩罚、轻预防”向“预防为先、惩防并举”制度化转型的显著标志。

“刑事合规制度能实现企业犯罪从以前的国家单向治理,到国家与企业合作治理的转变。”张远煌说,在传统企业犯罪治理框架下,预防企业犯罪倾向于被视为国家专属事务,而并非社会公共事务,因而在预防机制上表现为国家力量的单打独斗,加之预防的主要方式为刑罚预防,是在企业犯罪已经发生之后才介入的,此时企业只能处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境地,而不能成为治理犯罪的一方主体,其自我预防犯罪的意愿自然受到了极大抑制。

张远煌认为,刑事合规制度实质上是通过将企业经营是否合规及其合规的努力程度,作为认定涉案企业刑事责任的有无及轻重的核心要素,使企业自我预防的成效与企业自身的命运直接关联,促使企业成为内部犯罪的合格预防者,以此形成企业犯罪的“国家—企业”合作预防的新型治理格局。

“深圳模式”探索

“要建立独立监控人制度,把深圳宝安区检察院的探索经验直接运用到全市,将办公室设在司法局,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来做合规监管人的专家库。”陈瑞华建议。

此外,陈瑞华还建议,可以对部分案件探索适用合规不起诉或者起诉提出轻缓量刑建议。

深圳市检察院已经探索出的经验表明,从一开始遴选独立监控人到整个合规考察期,到最后的验收,检察院起主导作用。“鉴于应规定公开的验收听证会由检察官主导,明确检察院要在整个合规考察中起主导作用。”陈瑞华说。

在企业合规计划中,面对“司法资源有限性”等现实问题,检察机关如何为企业合规监督评估适用等工作提供足够支持?针对这一问题,深圳市检察院提出了解决办法:一方面允许企业自行或者委托其他主体制定合规计划;另一方面建立第三方监控人制度,借助第三方的知识力量辅助行使监管的职责。在未来合适的时候可推出第三方监控人评级制度,通过评级实现责权利相统一,并注重对案件类型进行差异化区分,从而保证第三方监控人的工作质量。

“在探索企业合规建设中,检察机关扩大对企业合规工作的法律影响力的思路值得肯定。但从中又引申出新的问题,如企业合规计划限度与边界到底在哪里等等,这样一些问题需要在后续的工作中关注。”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周新说。

周新表示,检察机关通过主动担当和作为体现其主导作用。同时,应注意相关机制对于企业犯罪案件的适用、对企业的业务样态能否把握等问题。此外,还应注意第三方监控人实现合规性竞争的质量和适用等问题。

“从合规标准体系建设来看,要高度注意推动企业合规建设和第三方评估的标准,主要是民事、行政等前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从当前企业经营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来看,主要是行政犯,而这些犯罪在刑法中通常采用空白罪状的表述,对其合规的判断依据无疑需要借助前置规定。”喻海松说。

对于合规制度落地有效实施,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认为要从提高意识方面着手。“要从犯罪预防的高度来认识合规研究,通过合规研究为我国的犯罪预防政策找到途径、建构制度。”樊崇义说,要把合规研究和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结合起来,合规研究不仅仅是学理上的问题,更是事关提高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程度的重要命题。

关于检察机关在合规建设中的地位,“显然是合规主导。”陈卫东说,第三方机制是在司法办案中委托第三方来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对其启动具有主导作用,是检察主导、各方参与、客观中立、强化监督的模式。在这样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不宜介入具体合规事务。

“律师也是推动企业合规这项工作的重要力量。”陈卫东说,律师在合规建设中,一方面可以以涉案企业、涉案人员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合规工作;另一方面可以作为第三方组织成员参与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但在同一案件中两种身份不可兼顾。

陈卫东表示,涉案企业合规试点改革工作要义无反顾往前走,但是对这项制度的推动,一定要建立在严格论证和实证的基础上,切忌一哄而上而背离原来的初衷。同时,要尽快制定出台合规标准,深圳市检察院要在这方面下功夫,达到什么程度才算合规,达到这种程度该如何处理?这些问题还需要继续研究、解决。

观点〉〉〉

勿把刑事合规当成企业合规分支

目前,有观点认为刑事合规是企业合规的一个分支。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张远煌认为,这是对刑事合规属性的一种严重误解。

“毫无疑问,刑事合规来源于企业合规,先前并无刑事合规概念;但是,企业合规与刑事合规并非种属关系。”张远煌表示,从刑事合规角度看,企业经营中的各种合规风险,都是作为刑事风险隐患而存在的。刑事合规的直接目的是避免刑事风险,而刑事风险作为法律风险的终极形态,不是从天下掉下来的,它来源于各种不合规风险行为的累积与变异。

张远煌认为,要想防控刑事风险,就必须把前置性的各种违规风险作为一个整体纳入刑事合规的考察范围,从中识别出有可能引发刑法评价的各种违规行为,并加以适当控制,方能防微杜渐,防止刑事责任风险现实化。刑事合规区别于企业合规的这种基本逻辑决定了刑事合规不是传统企业合规的分支,而是企业合规的刑事化表现,是企业合规的高级发展形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表示,企业合规是中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契合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的新方法、新策略,而刑事合规直接关乎企业犯罪治理,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上,刑事合规都殊具理论前沿性,亟须学界达成理论共识,并据以指导实践问题。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韩轶认为,企业合规是法治社会背景下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而刑事领域的合规则是整个企业合规的基石。企业刑事合规一方面关注企业自身的犯罪内部控制和治理流程;另一方面关注如何保障企业的内部运行同法律、法规、政策、最佳范例或协定等外部刑事法律规范保持一致,从而在减少企业刑事犯罪风险的同时推动整个社会的法治水平提升,获得企业利益保护和社会利益保障的双赢。

( 记者 李海洋)

关键词: 预防惩防并举 落实严管厚爱 深圳 积极探索 企业合规制度

责任编辑:QL0009

为你推荐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投稿合作| 法律声明| 广告投放

版权所有 © 2020 跑酷财经网

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网站声明。本站不作任何非法律允许范围内服务!

联系我们:315 541 18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