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法院把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在办理每一起案件上,通过优质高效的服务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原告某光伏公司诉被告某电力公司、某新能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3956万元,经多次催要,二被告一直未偿还货款,为此,某光伏公司对后续货物暂停发货,并向新沂法院起诉。
该院受理后,迅速指定业务骨干为案件承办人,分管院领导牵头负责,院长定期调度,对案件实行节点排期,并及时冻结二被告存款715万余元。随后,该院依法裁定驳回某新能源公司管辖权异议申请,当日向各方送达。2月28日,某新能源公司提起上诉。为稳妥解决双方纷争,在上诉期间,承办法官运用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机制,就司法行为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经济分析,建议双方通过协商处理,尽量把司法活动对企业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经不懈努力,3月3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辛春晓)
关键词: 优化营商环境 新沂法院 多措并举 维护企业 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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