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罚金的适用方式
根据刑法规定罚金的适用方式有以下几种:
1、选处罚金。即罚金作为一种与主刑并列的刑种,由人民法院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此种情况下罚金只能独立适用,而不能附加适用。《刑法》对故意毁坏财物罪既有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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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处罚金。即对犯罪分子只能单处罚金而不能判处其他刑法。我国刑法分则凡是规定处罚犯罪单位的,都是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
3、并处罚金。即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附加适用罚金,并且是必须附加适用。《刑法》对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有此规定。
4、并处或单处罚金。即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作为一种与主刑并列的刑种供选择适用。《刑法》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即规定了这种情形。
(二)罚金的缴纳方式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罚金的缴纳方式有以下四种:
1、一次或分期缴纳。犯罪分子按照判决确定的数额和指定的期限,一次缴纳完毕或几次缴纳完毕。一般情况下,罚金数额不多或虽多但一次缴纳不是太困难的,应限期一次缴纳;一次缴纳有困难的,可限定时间分几次缴纳。
2、强制缴纳。即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届满后,犯罪分子有缴纳能力而不缴纳的,法院可采取查封、拍卖财产、冻结存款、扣留收入的措施,强制其缴纳。
3、随时缴纳。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随时都可以缴纳。
4、减少或免除缴纳。即对犯罪人有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的,由犯罪分子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经查证属实,可以根据其遭受灾祸的轻重情况,裁定减少罚金数额或免除缴纳全部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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